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自治区现有科学仪器资源,实现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共用网”)的管理,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共用网”的工作宗旨是:坚持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自治区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建立跨系统、跨部门服务于全区的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体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负责协调全区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工作及“共用网”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内蒙古自治区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自治区科技厅科研条件与财务处指导。
第四条 “管理办”的主要职能:
(一)负责全区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协作共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组织实施“共用网”工作平台的建设、日常运行及维护;
(三)组织协调专项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四)常年受理大型科学仪器注册入网申请;
(五)受理全区范围内注册实验室、检测机构申请的实验室共享服务补贴及评优奖惩事宜;
(六)组织专家顾问组对注册实验室的共享工作进行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做出注册实验室调整方案;
(七)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技术交流、培训以及测试方法的研究和仪器功能的开发等活动;
(八)制定“共用网”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相关统计汇总工作;
(九)受理分析测试用户投诉;
(十)其他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由“管理办”聘任科学仪器使用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
(一)审议协作共用网的建设方案、管理办法、补贴和奖惩办法;
(二)审议申请加入“共用网”的注册实验室资质;
(三)评估注册实验室的服务质量;
(四)协助“管理办”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管理
第六条 资金来源:
(一)自治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拨款
(二)其他
第七条 资金的用途及管理资金主要用于:
(一)平台运行费用;
(二)培训费用;
(三)注册实验室共享服务补贴;
(四)“草原英才”使用区内注册实验室的测试补贴;
(五)网内注册实验室年度评优及奖励;
本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具体补贴比例详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实验室的入网注册与管理
第八条 凡有意向参与社会共享服务的实验室,其所属单位均可填写《协作共用注册实验室申请表》报送“管理办”。“管理办”组织专家对申请入网的实验室进行评议,根据专家评议结果对其进行核准后,确定入网名单,并将新入网的注册实验室相关信息在工作平台上发布。
第九条 网内注册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以保证协作共用网整体协作服务水平。
第十条 各申请共享服务补贴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相关要求向“管理办”提交上年度的申请补贴材料。“管理办”组织专家对申请补贴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对注册实验室进行工作评估,确定补贴及奖励的额度并公示。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 对服务质量优秀的网员单位和工作表现突出的注册实验室进行评优及奖励。
第十二条 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共享服务补贴或追缴补贴经费。
(一)违反委托测试协议,给委托方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者;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用户正常的检测委托;
(三)因对泄密造成委托方损失者;
(四)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虚报服务量套取补贴经费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6年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原发文链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补贴高层次科技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