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满足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实现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各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或相互之间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服务合同等。劳动合同参照公司劳动合同细则执行。
第三条 合同管理必须遵循依法办事,预防为主,层层把关,跟踪监督,及时调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有关政策。
第四条 管理、参与合同工作的一切有关人员,应当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以企业名义签订的所有合同都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统一合同编号。
第六条 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确实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根据不同情况,要求其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关证明文件、银行资信证明或担保文件等,并进行审查,确保对方资信真实合法。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必须将有关文件材料纳入留存合同档案,以备查看。
第七条 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承办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第八条 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九条 合同应由企业法人或代理人签字,加盖企业合同专用章(公章)及骑缝章,不得以部门印章代替。
第十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应完备严密,用语准确,附件齐全,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合同名称;
(二)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三)合同标的;
(四)数量和质量;
(五)价款或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变更、终止的条件;
(九)解决争议方法;
(十)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其他应具备条款。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注意运用法律规定的定金、保证、抵押、留置等担保措施,必要时应另行订立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五条 合同原则上由承办部门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副总经理审阅后,总经理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二)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完成3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将合同报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应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和全面履行原则,承办部门要认真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落实履行合同的具体措施,并了解对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处理和解决合同履行遇到的问题。协同部门应积极主动发挥协助作用,配合承办部门落实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权利,同时注意运用情势变更、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发生时的合同履行原则,依法保障自身权益。
第二十条 对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承办部门应当立即查明情况,认真、稳妥地收集证据,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报告。 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干扰及意外事件,承办部门应立即通知相对方,查明原因,及时化解,并收集好相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并上报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协商不成需进行诉讼或仲裁的,由行政管理部门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建立台账,由专人负责书面签证、支付凭证、来往信函等资料的保管。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对遗留问题,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解决,并规定解决期限。在期限内确定无法解决的,应当由部门负责人立即报告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其指定有关部门配合解决,并提出具体方案。
第二十四条 合同规定应验收的标的物,必须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组织验收,并作为财务部门支付款项的依据之一;验收不合格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对方提出书面异议。 分期付款类合同承办人应建立付款台账,确保工程款按时准确支付,做好合同相对方领取款项的记录工作。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六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七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由承办部门报副总经理审阅,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八条 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九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三十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一条 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章 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合同管理采取“分类管理、综合归口”的形式,由办公室专人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合同编号方法见本制度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见《印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合同的承办部门职责是:
(一)负责主办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合同对方资信调查,对合同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二)具体组织合同的谈判签约工作,保证合同签订项目完备。合同签订完成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办公室备案;
(三)认真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及时了解合同相对方履行情况,认真处理合同履行中的有关问题;
(四)严格按合同规定收取货款和验收标的物,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五)协助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处理合同纠纷而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并提供有关证据和材料。 企业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十六条 办公室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修订和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办法。如有必要,协助审核相关部门拟定的合同、协议书等;
(二)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情况;
(三)负责企业送审合同文本的建档归档,建立台账等工作;
(四)定期向公司领导报告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改进合同各项管理工作;
(五)受企业负责人委托,处理合同纠纷,制定解决方案,代理或选定法律机构进行有关协商、咨询、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第三十七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并上报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协商不成需进行诉讼或仲裁的,由行政管理部门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七章 合同编号规则
第三十八条 合同档案均按级编码进行分类编号,各级编码之间使用“-”进行连接,合同的一级编码为公司名称缩写:ADKJ;二级编码为分类编码:综合(ZH)、人力资源(RL)、技术(JS)、财务(CW)等;三级编码为年份代码:XXXX(如2017);四级编码为流水号:XXX(如001)。
例如:公司2017年第3份技术服务合同,编号为ADKJ-JS-2017-003。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类合同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密分级及要求参见公司保密制度,合同制定时须在首页右上角处标注。
2017年4月1日
崇尚科学 以人为本 合作共赢
内蒙古大学奥都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86 0471-4992411
传 真:+86 0471-4992411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大学西路235号内蒙古大学留学生公寓B座41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