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各类印章管理,防范各类印章在使用、保存过程中存在的工作隐患和业务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用章、部门章、法人名章、机构公章等。相关资质和资质专用章依照专门管理办法执行,没有专门管理办法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章用于公司出具各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公告、证明等材料;财务专用章仅作公司对外开具的票据和与公司相关的金融事务以及财务报表之用途;部门专用章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只用于本部门对外的一般业务宣传或代表本部门提出的书面材料或提议;合同专用章专用于公司与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时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制作与启用
第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印章需要新制、重制的,须由部门负责人或经办法提出书面申请,经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后,由办公室具体办理制作、登记手续,原有印章由办公室代交公安部门销毁。
第五条 印章的制作和启用须严格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印章、销毁印章,凡有违反、刻意隐瞒等行为,公司将予以降级或开除处分,当事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和经济后果。
第七条 凡新制、重制印章完成后,由公司发布内部文件或声明公告,注明启用时间、发放单位、适用范围、管理责任人等。办公室同时对印章制作手续和戳记进行存档,以便备查。
第三章 印章使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印章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相关责任人在印章的保管、使用、外借、登记等流程中须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切实保障公司各项权益。
第九条 公司公章由办公室管理;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财务出纳管理;法人名章由财务会计管理;各类资质章、资质证书由公司副总经理管理(具体流程以专门办法为准);各部门公章由各部门负责人管理。
第十条 公司公章使用流程:
1、经办人携待加盖公章材料到办公室进行内容初审,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附件1);
2、办公室对材料审核后确定是否需要公司相关领导签字审批,若需要,则需经领导在登记表上签字授权后方可加盖;若不需要,办公室在授权栏签字确认后加盖。
3、办公室加盖公章后,对重要、有特殊意义、可能存在问题的材料进行复印留存,以备后查。
第十一条 财务专用章使用流程:
1、公司财务人员或其他人员当需要在材料上加盖财务专用章时,须详细填写财务章使用登记表(附件2);
2、若相关盖章材料为重要、有特殊意义、可能存在问题的需总经理签字批准,并对材料进行复印留存,以备后查。
第十二条 法人名章使用流程:
1、经办人携待加盖法人名章材料到总经理处进行内容审核并登记相关信息,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在法人名章使用登记表(附件3)签字授权;
2、财务工作人员进行盖章,并对重要、有特殊意义、可能存在问题的材料进行复印留存,以备后查。
第十三条 合同专用章使用流程:
1、经办人携待加盖合同专用章材料到总经理处进行内容审核并登记相关信息,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在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表(附件4)签字授权;
2、财务工作人员进行盖章,并对重要、有特殊意义、可能存在问题的材料进行复印留存,以备后查。
第十四条 部门公章使用流程:
1、相关人员当需要在各类材料上加盖部门公章时,须在部门负责人处进行审核,并详细填写部门公章使用登记表(附件5);
2、若相关盖章材料为重要、有特殊意义、可能存在问题的,部门负责人需进行复印留存,以备后查。
第十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须严格履行本办法管理要求,因违反规定或管理过失造成损失的,公司追究相应责任。印章管理人员如出现工作变动,应及时上交印章及登记表,由重新确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督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不得擅自移交。
第十六条 印章一般情况下不得由管理人以外的其他人外借、携带外出,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视情况报相关管理人员批准并及时做好交接登记。
第十七条 印章管理人应妥善保存印章,及时清洗,确保印章清晰、端正。
第十八条 严禁在白纸、空表上加盖印章,如有特殊工作或业务需要需预先盖章时,应由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逐级报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
第十九条 印章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助印章开展违反法律法规、影响公司声誉利益的行为,公司全体员工不得违规使用、冒用、滥用、盗用印章。凡有违反上述规定,公司给予降级或开除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进行修订或发布补充说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但属于公司印章管理范畴的未尽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同时相关责任人须及时报公司领导班子尽快修订完善。
2017年4月1日